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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山西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晋财大校字〔2017〕7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通过参加学生班组活动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二条 学生反映问题应按照校内组织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遵守校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具备良好的公德意识。

第四章  课堂及在线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课堂是学习的重要场所,要恪守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在集中辅导期间应尊敬老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喧哗和打闹,严禁发生影响学习的任何行为。

第十六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线辅助教学平台主要由学院教学部负责管理,班主任进行班级学生学习平台进度的管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考勤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在线学习和集中辅导的考勤检查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敦促学生完成规定课时。

第十九条 在线教学的考勤统计工作由教学部负责。

第二十条 对长期缺课也未参加结课考试的学生,应按学籍有关规定办理留级或自动退学手续,在办理之前应以文字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弘扬正气,学校对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干部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和班干部的表彰采用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班干部”称号并颁发证书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对给于表彰学生和班干部的文字材料装入学籍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内表现积极、进步显著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个人财产者,应照价赔偿,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网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编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复制、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的处分,按《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一律装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严格要求。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下达前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如被处分学生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五日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三十条 凡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为其出具已完成学业的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出具学业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夜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试行)》(晋财大校〔2006〕18 号)和《山西财经大学函授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试行)》(晋财大校〔2006〕18 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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