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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函授站(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06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函授站(教学点)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教学点)是指对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的机构,是实施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省外所设立的所有函授站(教学点)。

第二章  函授站(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站(教学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与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专门开展教育培训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可从事全日制、业余、脱产成人高等教育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一般应设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便利的市级城市,且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原则上省内一个地市设立一个站点,省外一个省份设立一个站点。

(三)设站单位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面授、辅导教师;具备满足函授教育要求的办公、教学和生活条件,并能提供必要的办站经费。

(四)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五)能够服从继续教育学院日常管理、教学管理等。

(六)无其他各类不良办学记录。

第五条 设站程序

(一)设站单位根据本地区或行业人才培养需求与发展规划,向学校提出设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学质量的管理措施;提供设站单位资质、现有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材料。外省设站单位还应提供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学校根据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三)经考察具备设站条件的,在对其办学能力和地方人才需求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主管校领导审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设立函授站(教学点),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函授站(教学点)必须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根据学生人数多少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负责人一般应由机构法人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管理经验丰富。

(二)函授站(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函授站(教学点)工作人员配备情况须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函授站(教学点)的经费实行专人管理,并设立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函授站(教学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学校规定收取,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学费、教材费应于每年学生学籍注册截止日期前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函授站(教学点)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函授站(教学点)发展规划,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山财校〔2020〕37号)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考勤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财校〔2020〕38号)做好入学注册、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初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四)负责提供满足学生面授、辅导和考试的教学场所及必需的教学设备,妥善保管好各种文件、档案等材料。

(五)负责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组织开展函授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学生线上、线下学习的管理工作,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低于总在线学习时长90%的在线学习、在线练习;对学生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价、统计并上报教学部。

(六)负责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办法》(山财校〔2020〕36号)组织学生参加线上、线下集中辅导和考试工作,做好考试组织、考场管理、监考等工作。

(七)负责教材的统一发放。

(八)负责督促本(专)科毕业生做好毕业论文的撰写及本科学生的论文指导、答辩等组织工作。

(九)按照办学协议规定,督促学生通过学校财务处指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学费、教材费,按时结算网上学习平台使用费、授课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等教学费用。

(十)负责完成继续教育学院因学校或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函授站(教学点)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函授工作的自查自评,并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自评报告。独立设置的函授站还须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履行年检手续。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站点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与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办学条件、招生秩序、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缴费情况、工作规范、协议履行情况及后勤保障与安全等。

第十一条 函授站(教学点)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其他组织、机构签订招生(办学)协议,设立站外站(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函授教育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函授站(教学点)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招生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无法保证正常函授教学开展,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者,停止当年招生资格,短期内难以改善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招生或撤销。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生缴费率、网上学习点击率、参加考试率、学生毕业率排名靠后者,将限制、停止招生直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函授站(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终止办学协议。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100人)的函授站教学点),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于办学资质达不到要求、办学内容与成人高等函授教育不符、超过有效期限者,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站(点)实行一票否决,坚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终止或者撤销的函授站(教学点),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一)做好在校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与我校办理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函授站(教学点)撤销后,不得以山西财经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撤销的函授站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站。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函授站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大成〔199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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