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立德树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地方、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关制度、《山西财经大学章程》、《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17〕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办理。学生应如实填写《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登记表》。学籍注册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凡前置学历审查未通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各合作办学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核对学生人数及名单,学籍管理部门视情况做出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二学历)实行基本学制为高中起点本科教育五年、专科起点本科教育三年、高中起点专科教育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八条 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相关要求。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就读专业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本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签署意见的《山西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成人高校全国统一招生录取名单》(一式两份)。
(三)课程成绩单。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在转学完成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同意,经学院审核,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审核,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年级的学生相同。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五条 在正常学制期限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合作办学单位同意,经学院审核,可办理留级手续。
在正常学制期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需要留级的学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合作办学单位同意,经学院审核,可办理留级手续。
学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留级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留级后就读年级的学生相同。
第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休学、留级期满,开学后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各合作办学单位同意,经学院审核,可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其所在合作办学单位应当对其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做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核。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专科学生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经本人申请,达到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交学校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晋财大校〔2006〕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