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教务部的指导下,总体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各校外教学点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 (或指定校外教学点)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或者虽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办理。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 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前置学历、录取手续、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凡前置学历审查未通过者,或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缓交手续后注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核对学生人数及名单,学籍管理部门视情况做出学籍异动处理。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须治疗休养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学校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在规定报到日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应在期满前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交康复证明;应征入伍者,须提交退役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课程修读
第九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含二学历)实行基本学制为高中起点本科教育五年、专科起点本科教育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十条 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相关要求。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按《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纪律原则按《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就读专业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籍。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拟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出学校签署意见的《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或按当年省教育厅规定份数)。
(二)《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全国统一招生录检名单》(一式两份)。
(三)课程成绩单(须加盖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四)其他符合转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困难证明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在转学完成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拟从我校转出的,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按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条件与类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或学校可令其休学:
(一)因病、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且预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 因其他不可抗力或个人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 休学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
(二)休学申请一般应在每学期开课后四周内提出,特殊情况除外。进入课程考核阶段一般不予办理当学期休学。
(三)审批流程:学生本人申请->校外教学点/班主任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四)学生应在批准休学后一周内办妥离校(或暂停学习)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年限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休学时间 (含已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籍。应征入伍的休学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三)学期中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处理,已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情况记载或不计。
第二十条 休学期间的管理
(一)学校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个人行为由其本人负责,应遵纪守法。
第二十一条 复学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 (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复学申请 (审批)表》。
(二)应征入伍退役学生申请复学,须提供退役证明。
(三)审批流程:学生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校外教学点/班主任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复学安排与不予复学情形
(一)经审核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或相应班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无相应班级,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二)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年级的学生相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复学或按退学处理:
1.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章 学籍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籍警示
(一)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习过程中出现困难的学生实行学籍警示制度。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或门数)达到该学期应修总学分(或总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或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或相应学分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院可给予学籍警示。
(三)学籍警示通过校外教学点/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并可酌情告知其家长或紧急联系人。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应主动与校外教学点/班主任沟通,分析原因,改进学习方法。
第二十四条 留级
在正常学制期限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外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办理留级手续。
在正常学制期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需要留级的学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外教学点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办理留级手续。
学生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留级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留级后就读年级的学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含休学及留级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业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长期联系不到学生的处理:
1. 学生在校期间应确保个人通讯方式 (电话、邮箱)畅通,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告知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
2. 学校通过学生预留的多种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校外教学点通知等)在规定时限内(例如:连续六个月)仍无法与学生本人或其提供的紧急联系人取得有效联系,可初步认定为长期失联。
3. 对初步认定为长期失联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将在学校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3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及拟作自动退学处理的提示。
4. 公告期满,学生仍未与学校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或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或按规定参与教学活动)继续学业的,可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长期不缴纳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的处理:
1.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后 30 日内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且未按规定办理暂缓缴纳手续者,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
2.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将通过适当方式 (如书面通知、电话、短信等)进行至少两次催缴。
3. 学生在接到最后一次催缴通知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缴清相关费用且无正当理由 (如已获批准的缓交申请)的,可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确需暂缓缴纳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交。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如违反学术诚信、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等)。
第二十六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并备案。
(二)退学决定应当制作《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决定书》, 并按规定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困难的,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送达, 自公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退学决定的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批准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退学手续。
(五)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
(六)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当对其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做出毕业鉴定,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提出毕业学生名单,发给校外教学点核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学生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或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学位授予外语条件),经本人申请,达到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学士学位。具体按《山西财经大学成人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章 学籍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交学校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财校〔2020〕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