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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19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 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线上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设立的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学校适当保留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学校类型应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原则上,学校在 1 个设区市可设置 1 个校外教学点,确有需要的,不超过 2 个且全省设点总数不超过 11 个。应科学规划各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满足学生就近学习需求,原则上不同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不得重叠。

(三)校外教学点需配备专职或以专为主、专兼结合且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其配备的管理人员应为签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具有固定的、能满足面授教学需要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计算机用房、实验实训室(不含办公室、会议室、教研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 1平方米/生。

(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

(六)能够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教学管理等。

(七)无其他各类不良办学记录。

第六条 设站程序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度,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 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设站单位根据本地区或行业人才培养需求与发展规划, 向学校提出设站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设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学质量的管理措施;提供设站单位资质、现有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材料。

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1 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备案通过后方可设立校外教学点,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主办学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主办学校对设点单位的考察报告, 内容包括设点单位资质、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

3.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提供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场地证明(如不动产权证、租用协议等),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主办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及在本校全日制本科教育专业目录内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目录,拟开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10.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所在区(市)教育局对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教学保障等的初审意见;

11.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人员配备

一)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数为主办学校有关管理人员数和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数总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2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 3 人,含负责人 1 人。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包含学校直接聘用的辅导教师和校外教学点聘用并经学校认定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100(校外教学点聘用按 0.5 系数折算)。

(二)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配备情况须向学校备案,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学校。

第八条 经费管理

学校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收入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交财政专户,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主办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做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三)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校外教学点所在地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日常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 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后勤保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 )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七)按照《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站点要配合学校做好入学注册、休学复学、留级退学、毕业初审、证书发放工作。

(八)负责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组织开展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学生线上、线下学习的管理工作,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低于总在线学习时长 90%的在线学习、在线练习;对学生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价、统计并报教学运行科。

(九)负责按照《山西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办法》组织学生参加线上、线下集中辅导和考试工作,做好考试组织、考场管理、监考等工作。学校应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十)负责督促本科毕业生做好毕业论文的撰写及论文指导、答辩等组织工作。

(十一)按照办学协议规定,督促学生通过学校财务部指定的缴费方式缴纳学费、教材费,按时结算网上学习平台使用费、授课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等教学费用。

(十二) 负责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为确保教育质量,校外教学点在每年 12 月底前对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学校递交自评报告。独立设置的校外教学点须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履行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站点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与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办学条件、招生秩序、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缴费情况、工作规范、协议履行情况及后勤保障与安全等。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其他组织、机构签订招生(办学)协议,设立站外站(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教育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校外教学点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招生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无法保证正常函授教学开展,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者,停止当年招生资格,短期内难以改善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招生或撤销。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生缴费率、网上学习点击率、参加考试率、学生毕业率排名靠后者,将限制、停止招生直至终止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终止办学协议。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 100 人)的校外教学点, 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对于办学资质达不到要求、办学内容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符、超过有效期限者, 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校外教学点实行一票否决,坚决终止合作办学协议,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终止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一)做好在校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与我校办理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撤销后,不得以山西财经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 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站。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11 3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函授站(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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